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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银发〔2017〕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

(银发〔2017〕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证券期货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见附件1-5),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应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管理办法》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数据。

二、24家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见附件6)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成系统开发升级等数据报送准备后,自2017年6月1日起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出数据报送申请,通过报送测试检查后才可报送数据。

三、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成系统开发升级等数据报送准备后,自2017年6月1日起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在申请获准后开始报送数据。

四、法人金融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前,应通过系统上传“可疑交易特征代码“与交易监测标准描述内容的对照表。

五、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于2017年5月底前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数据接收平台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业务要求和接口规范(2017)》,报告机构应根据该文件要求和相关工作安排,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不断提高报送数据质量。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附件:1.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

2.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

3.证券期货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

4.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

5.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

6.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名单

以上来源: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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